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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试行)
来源: | 作者:林贤鹏 | 发布时间: 1211天前 | 41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 (财政部第 87 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办法》(财政部第 74 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82 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786 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行为,完善政府采购活动  的操作程序,促进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现  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制度建设,构建规范有效的项目代理内控机制

 一)严守职业道德

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 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项目。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 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


 

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健全管理制度

代理机构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分设需求

确认、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审核、组织项目评审、合同审 核、协助验收、档案管理等不相容岗位并明确其相应职责,严 格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内部流程控制管理。

代理机构要明确工作岗位责任、工作人员执业规范、建立 健全员工培训、工作流程控制、专职从业人员轮岗、资料编制 审核、项目评审组织、公示公告管理、询问质疑处理、采购档 案管理等内部监督管理和工作制度,强化代理机构业务代理的 责任意识。

 三)完善名录登记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相关信息 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登记信息 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 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二、规范操作规程,健全高效有序的项目代理工作机制

 一)规范代理行为

1、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 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2、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82 号) 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3、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 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 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4、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日常业务办结时限,加强对项目 代理各环节、各时点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代理 工作效率。代理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 管理,增强责任心,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代理机 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人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以下简称采购 监管部门 )报告。

5、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履行 相关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评审 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审情况、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项目相关 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6、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政 府采购各环节流程(含电子化) 的管理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办理相应业务,各种数据、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并及时为采 购人、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的业务指导和相关服务。

7、代理机构收取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应严格按照《关于明 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财采购〔2017


 

18 号) 及《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相 关事项的通知》 (长财采购〔202118 号)要求执行,不得向 中标(成交) 供应商收取其他的任何费用(若遇政策调整以新 文件规定为准) 

8、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学习,及时组织从业 人员学习*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根据要求设立相关岗位(在 线答疑、质疑处理、线上投诉等 确保政府采购项目顺利推 进。

 二)严格把关采购文件编制

1、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要求采购人 再次确认项目采购需求,并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按《政府 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库〔202122 号) 要求进行对照检查, 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依法依规向 采购人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和意见并要求其进行书面回复。采购 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2、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设定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 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 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 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 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


 

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3、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范围内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合规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 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 技术规格。

4、对实施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 的具体情况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 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 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5、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编制和组织项目评审过程中落实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内的政府 强制采购品目实行政府强制采购; 监狱企业和福利企业的产品, 可通过设置特定资格条件给予定向支持;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 内的非政府强制采购品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品目清单》 的产品、列入湖南省和长沙市两型产品政府采 购目录的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 扣除、评标加分等评审优惠措施。 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和两 型产品的, 由供应商选择其一享受评审优惠; 同时符合国家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可以重复享受评审优惠。 同一项目中 只有部分产品属于评审优惠政策范围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 品实行优惠。关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政策,按照《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执行。

6、采购文件相关联事项文字表述应当一致、数据应准确无

误,同一项目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7、对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签 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制 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长沙市政府采购 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步发布公告; 对非招标方式采 用公告邀请的,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邀请公告。  采购人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需及时向采购人发出催办函并要 求签字确认,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监管部门说明相关情况。

 三)严格依法依规组织专家论证

1、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专家 对采购文件、拟采购的进 口产品、样品、单一来源**性进行 论证,专家人数应当符合相应规定,专业应与项目相对应,论 证意见应当专业技术性强、依据充分、条理清晰、结论明确。

2、对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进 口产品、单一来 源采购论证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 采购人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的,采购人若要求代理机构提供指导 的,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指导。

3、采购文件论证、进 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专


 

家,无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代理机构可自行委托或选定 具备相应专业和相应资质的专家。

 四)规范项目评审管理

1、代理机构应当做好项目评审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场 地准备、人员准备、评审组织程序、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加 分和价格扣除的评审表格等,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组织开、评标。

2、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 件规定的程序要求组织开标和评审,逐条逐项认真履行相关职 责,不得敷衍了事或流于形式。

3、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对评审现场全过程进行 视频监控(声音画质清晰、摄像全覆盖 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并存档备案,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4、代理机构应当严肃评审现场纪律,要求评审专家将手机 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上交统一保管,确保评审工作在封 闭状态下进行。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诱导 性发言或非正常交谈沟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5、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当要求 评审专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式、评审 因素和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不得采用内部分工、分段评审 的方式进行评审; 并在评审工作完结时认真填写《评审专家评 审考核表》 ,如实反馈专家的评审表现及水准,发现违规行为


 

应及时书面向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6 、项目评审结束、评标报告签署前,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 结果进行核对,特别是对排名**的、报价*低的情形进行重 点复核,发现价格或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 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值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情 况未说明原因及理由的,应当提请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 理由。

7、项目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应督促评审委员会依法编制 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 介绍(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预算、采购方 式、公告时间、开标和评审时间及地点、评审办法等) 、评审 专家名单、供应商产生方式、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评 审专家异议、评审复核、评审结果和中标(成交) 候选供应商 排序等情况。

8、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诱导性的解释或者 说明,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单个或部分供应商参加的现场 考察和答疑会,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 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9、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 相应程序组织评审小组对采购文件编制或确认、推荐供应商、 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响应文件评审等环节进 行认真评审,前后环节应当相互衔接,严禁先自行实施、后由


 

评审小组补办确认手续的行为; 严禁在各环节实施过程中以不 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 严肃评审结果确认

1、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 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 交) 人,采购人在 5 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确定又未提出异议的, 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的中标(成交) 候选 人为中标人。委托代理协议已明确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 (成交) 人的,不再由采购人进行评审结果确认。

2、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 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 结果, 在公告中标(成交) 结果的同时,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成交) 人发出中标(成交) 通知书,及时指导中标(成交) 人做好政  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六)协助采购人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备案

1、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 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 人的投标(响应) 文件的相关条 款,在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督促、协助采 购人与中标(成交) 人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鼓励代理机构协助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 人在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0 日内签订采购合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采购合同应详细载明


 

项目采购的标的和服务要求; 对延续性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应 载明项目整体服务期限和当次服务期限。

2、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进行认 真审核,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协助采购人、供应 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服务质量、服务期 限、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3、对因采购人或供应商原因,导致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采 购合同签订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当事方发出催办函,明确 规定办结时限和逾期办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由当事方签字 确认,催办未果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采购监管部门。

4、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依法 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七)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1、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公告内容和 相关时限要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 有缺项,同一项目在不同媒体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应当一 致。

2、对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的时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3、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自谈判文件或询 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 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对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 自磋商文 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且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的,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 体和长沙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 况及说明、 申请单一来源的理由、拟定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专 家对**供应商专利及专有技术的论证意见和专家名单、采购 人及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5、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 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长沙市政 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 结果以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 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招标项目需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步发布中标结果。  标(成交) 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标(成交) 结果公告内容应符合《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 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786 号)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6、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长沙市政府采购网 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合同中涉及自然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采 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征得权利人同意。

7、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代理机构应当就确定 采购需求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征求社会 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社会公告。

8、代理机构应当充分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在公告中标结果 的同时,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按无效 处理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原因;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 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八)妥善处理询问质疑

1、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 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 疑事项依法作出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 质疑期限内提交的质疑或询问材料。

2、代理机构收到质疑或询问后,应及时将质疑或询问的简 要情况告知采购监管部门; 答复前应当征求采购人和法律顾问 的意见,可以征求采购监管部门的意见,答复内容应当事实依


 

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且答复应具有针对性,不得故意回避 询问、质疑事项。

3、代理机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采购监管部门对项目投诉、 举报、情况反映等事项的调查处理。

(九) 完善项目资料归档管理制度

1、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政 府采购项目归档表》( 附件 1 )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 保项目资料真实、齐全,不得缺漏。

2、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各环节要求,及时督促采购人和 相关供应商办理相关事项,并按《项目办结时间登记表》    2 )如实记录完成时间,项目代理过程中有关书面确认、催办、 情况反映的函件按采购环节的先后进行整理归档。

3、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应保存的采 购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不得隐匿、销毁、伪造或 变造。代理机构应及时移交采购人应归档、保管的采购文件, 并指导采购人做好采购文件的归档工作。采购文件应当胶装归 档保存,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 15 年。

4、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开评标现场全过程录音录像视频, 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的项目,  代理机构应及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获取相关项目开  评标视频文件,随归档资料一并存档。


 

(十) 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

1、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由代理机构组织项目履约验收的, 采购项目完成后,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  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6 205    号) 的相关规定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依据项目采购文件、中标  (成交) 供应商投标(响应) 文件、采购合同及样品等,依法

依规认真组织对中标(成交) 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 标准等履约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2、代理机构在组织履约验收过程中,不得与采购人、供应 商串通进行背离采购合同的验收,验收不得流于形式、降低配 置标准、变更采购数量等,采购人、供应商在验收过程中存在 违法违规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监管部门反 映。

3、邀请专家参加验收的,相应专家无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 中抽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自行委托具备相应专业和资质的 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严格考核的项目代理监管机制

 一)监管方式

1、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项目代理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和考核。采购监管部门采用日常管理或抽查的方式,对代理 机构在项目代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逐项登记,制作 形成《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日常监管情况登记表》( 附件 3 ), 理机构项目经办人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

 15 


 

2、考核周期为一个年度,年度内代理机构违规情形未达到 相应处理次数或虽达到相应次数但已进行整改的,其违规情形 不计入下一年度。年度内整改期限未满的,延续至下一年度整 改期限届满为止。

3、采购监管部门对违规情形达到相应数次的代理机构,发 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并将违规情形在长沙市政府采 购网上进行通报。

 二)违法、违规情形的分类

1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1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或提高采购标准的;

2 )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 )与采购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影响采购公正的;

4 )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5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6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

7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

8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 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

9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10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11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2 )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招投标情况、项目评审情况 的;

 16 


 

 13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组 织验收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14 )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 变造采购文件的;

 15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经下述渠道反馈至采购监管部门的代理机构未按照本通 知规程的要求办理相应业务的,均被视为违规行为:

 1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的代理机构交易现场代理行 为考核评价结果情况;

2 )采购人反馈的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情况;

3 )评审专家反馈的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情况;

4 )采购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代理机构从业水 平及不配合监督管理情况;

5 )其他有效渠道获取的代理机构违规情形。

 三)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

1、代理机构在代理项目过程中,经采购监管部门发现或通 过采购相关当事人投诉、举报、情况反映,存在违法、违规情 形经查属实的,分别按代理机构项目代理违法或违规情形予以 登记。 同一项目同一采购活动环节多处存在违规情形的,只登 记违规情形 1 次。

2、代理机构存在违法情形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禁


 

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及追究民事、 刑事责任。

3、考核年度内代理机构存在违规情形累计达 3 次的,要求 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 3 个月; 整改后仍存在违规情形累计达 2 次的,整改期 6 个月; 再次整改后仍出现违规情形累计达 2  的,整改期为 1 年。

4、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所经办的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或违规 情形累计达 3 次的,暂停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执业 6 个月, 自行组织学习; 重新上岗后仍然存在违法行为或违规情形累计  2 次的,暂停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执业 2 年。

 四)整改要求

1、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 3 日内,制定切实有 效的整改计划,并报送采购监管部门。

2、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整改计划组织整改,注重整改实效。 整改内容旨在及时改进不足和切实提升执业水平,重点围绕组 织从业人员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学习政 府采购法律法规与相关实务等进行。

3、整改期满后,代理机构向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

告,并附人员培训、制度完善、流程规范、业务学习等相关情 况记录。采购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代 理机构恢复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业务代理。

4、代理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项目代理


 

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 自觉接受 采购监管部门的考核管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政府采购项目归档表

2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办结时间登记表

3 、政府采购项目日常监管情况登记表


 

附件 1

 

 

政府采购项目归档表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编号:

代理机构编号:

原采购方式


变更采购方式


 

合同情况

标段

标段简称

计划编号

合同编号

预算额

中标额

中标人全称





万元

万元


二、项目归档资料(代理机构填写)

 

项目资料

是否 具备

项目资料

是否

具备

项目前期


34

评委、监委、采购人签到表


1

采购意向公开关联


35

投标承诺书


2

项目代理过程中有关催办或确 认或情况说明的函件


36

专家组个人论证意见


3

政府采购计划表(含与计划申报 审批有关的重要资料)


37

开标会或递交响应文件情况记录


4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


38

评委承诺书


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


39

资格性审查情况表


5

非公开方式审批表


40

符合性审查情况表


进口产品审批


41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变动的 通知


6

进口产品申请表


42

询问答疑记录表


7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3

澄清情况记录表


8

专家及专家组论证意见


44

报价汇总表(含*终报价)


9

专家论证意见公示


45

评分统分表


项目专家论证


46

报价及分值调整表(政策功能加分表)


10

论证评审专家名单


47

评审专家抽取表


 


 

 

项目资料

是否 具备

项目资料

是否

具备

11

专家组个人论证意见


48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到表


12

专家组综合论证意见


49

评审报告


13

论证意见采纳说明


50

单一来源采购协商记录


项目上网公告(公示)


51

采购活动记录


14

需求公示


52

评审专家评审考核表


15

征求公众的意见


53

投标单位采购文件


16

资格预审公告


54

中标单位采购文件


17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质疑处理


18

招标(邀请) 公告


55

供应商质疑书面材料


19

中标(成交) 结果公告


56

质疑答复


20

澄清(更正) 公告


投诉处理


21

废标/终止公告


57

供应商投诉书面材料


22

中标(成交) 结果变更公告


58

投诉答复


23

其他相关公告


合同备案


非招标项目其他资料


59

中标(成交) 通知书


24

各环节评审专家签到表


60

政府采购合同


25

采购文件确认意见


61

政府采购合同公示


26

推荐供应商意见书、内部会商材 


履约验收


27

邀请通知


62

履约验收书


28

资格性审查名单


63

履约验收公示


29

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名单 及意见


64

电子发票


项目评审


十二

其他资料


30

项目入场交易申请表


65

信用信息记录查询相关资料


31

开标一览表


66

应纳入项目存档的其他相关资料(废标 资料等)


32

采购人授权书





33

专家组综合论证意见





说明: 是否具备项必须按实际存在的资料,划“√”表示具备,“×”表示本项目不具备,不允许留 空。


 

 

 

 

 

 

 

 

 

 

 

 

 

 

 

代理机构经办人

(签名/盖章 

 

 

 

 

 

 

 

 

 

 

 

 

 

办理日期:

 

 

 

 

 

 

 

 

 

 

 

 

 

        

 

 

 

 

 

 

 

 

 

 

 

 

代理机构复核人

(签名/盖章 

 

 

 

 

 

 

 

 

 

 

 

 

 

复核日期:

 

 

 

 

 

 

 

 

 

 

 

 

 

        

 

 

 

 

 

 

 

 

 

 

 

 

 

代理机构负责人

(签名/盖章 

 

 

 

 

 

 

 

 

 

 

 

 

 

 

归档日期:

 

 

 

 

 

 

 

 

 

 

 

 

 

 

        

 


 

附件 2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办结时间登记表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方式:

代理机构业务经办人:

 

项目办理环节

规定办结时限

办结时间

情况说明

审核结果

采购计划下达时间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时间

计划下达后 2 个工作日




 

项目采购公告时间

签订协议后招标: 7 个工作日,非

招标: 5 个工作日




开标、评审时间





评审报告送达

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 结果确认时间

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 公告时间

确认评审结果后 2 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放时间

确认评审结果后 2 个工作日




签订采购合同时间

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起 30 




采购合同公告时间

合同签订起 2 个工作日




合同备案时间

合同签订起 7 个工作日




项目资料归档时间

合同签订起 30 




说明: 此表基本情况及办结时限和说明由代理机构填写,并在项目资料归档时附上,政府采购监

管部门项目经办人根据归档资料中完成时间对此表各环节办结时限进行审核。对未在规定 时间内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项目经办人在日常监管情况登记表中进行 登记。


 

附件 3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日常监管情况登记表

制表单位: 长沙市财政局            年度:

 

 

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违规情形

违规类别

登记时间

代理机构  项目经办人

政府采购项目 经办人
























































































































说明: 此表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办人对违规情形进行登记,并由代理机构经办人签字确认。


 

 

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办法

(试行)

 

 

**章      

**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87 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74 号令)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82 号)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 业务并通过备案进入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的社会中介机 构。

第三条  财政部门按采购项目级次管理原则负责对代理机 构开展考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采购人等政府采购活动 参与主体共同对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和交易行为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  考评内容包括: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的情况: 代理机 构在从事代理业务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文件 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代理活动,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情况。

 二)履行职责情况: 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及履行,采 购文件编制质量、采购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及采购文件依法 归档的情况。

 三) 配合监督管理情况: 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及时汇报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处理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情况。

 四) 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三章  考评方式

第五条  代理机构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 求是的原则,采取随机抽查项目、半年度考评分类评级和动态 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选取半年度代理市本级项目数量前二十名 和后十名的代理机构进行考评。

第六条  项目抽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 机抽查模式,在符合考评规则的前提下,每次考评所抽查的各 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采购方式尽量保持一致。

第七条  考评由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采购 人共同对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情况进 行量化考评。考评总分为 100 分,采取扣分制,公共资源交易


 

监管部门考评占 20 分,采购人考评占 20 分,财政部门考评占 60 分,考评细则见附表一、二、三。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考评根据长沙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移交的《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现场代理行为 考核评价结果公示》 情况进行量化扣分,存在违规等不规范行 为的,每条扣 2 分,存在违法情形且经查实的,该项评分计 0 分。

第九条  采购人考评根据采购活动过程中采购人向财政部 门反映的情况及线索进行认定。关于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态度 等主观因素,财政部门原则上认可采购人反映情况; 关于代理 机构违法违规的,财政部门通过调查取证进行核实; 存在违规

等不规范行为的,每条扣 2 分,经核实存在违法情形的,该项 评分计 0 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考评根据半年度随机抽查的项目检查情 况及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随机抽查项目 检查情况 30 分, 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30 分。存在违法情形且经 查实的,该项评分计 0 分,存在违规等不规范行为的,每条扣 3 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汇总参评代理机构各项得分,按照得 分高低进行排序公示。总得分低于 60 分的代理机构,由财政部 门约谈其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学


 

习整改材料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将公示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并推送 至各相关单位,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考评结果和单 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巡察、审计、财政、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

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优胜劣汰,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第十四条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被财政部门作出禁止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的代理机构,处罚期内不得承接我市政 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违反《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管理的通知》 或日常代理项目中存在违规情形处在整改期的 代理机构,市本级采购人原则上不选择其代理本单位的政府采 购项目业务。

第十六条  如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或相关依据变 更调整,本办法按*新文件进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


 

 

附表一

考评计分表(采购人)

采购单位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考评内容

得分

备注

1 、代理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依法规范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时高质完成委托任务,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2 、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完整清晰,未设置相关违法违规条款。



3 、评审活动组织情况

评审活动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评审现场组织有条不紊。



4 、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情况

及时督促、协助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协助采购人完成履约验收工作。



5 、档案管理情况

妥善保存采购活动各类档案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6 、处理质疑投诉情况

协助采购单位依法依规处理质疑投诉,答复时间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7 、服务态度情况

全过程服务细致、耐心、专业,及时向采购单位解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问题。



8 、服务质量情况

代理服务周到、细致、无疏漏,未影响项目推进,未造成采购单位损失。



9 、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保守执业过程中获取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10 、其他情况

采购单位反馈的其他情况。



 


说明: 1

 

 

 

 

 


采购人考评总分 20 分;

每条考评内容不符的扣 2 分;

同一性质的问题,扣分标准应一致;

扣分情况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29 


 

 

附表二

 

考评计分表(财政部门日常监管)

 

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考评内容

得分

备注

1 、配合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按时高质完成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工作。



2 、执行上级和我市相关政策文件情况

严格执行上级和我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要求及时更新相关模板。



3 、专职从业人员素质及专业能力情况

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4 、参与主管部门组织活动情况

无故不参加我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等。



5 、设备设施情况

监控视频资料声音、画质不清晰,未覆盖全部区域。



6 、质疑沟通情况

收到质疑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备



7 、投诉处理情况

因质疑答复不当引起投诉、且投诉成立



8 、资料归档情况

归档备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



9 、配合其他行政部门情况

不配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10 、其他情况

其他需要考评的情况



 


说明: 1

 

 

 

 

 


财政部门日常监管考评总分 30 分;

每条考评内容不符的扣 3 分;

同一性质的问题,扣分标准应一致;

扣分情况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附表三

 

考评计分表(抽查项目)

 

采购单位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考评内容

得分

备注

1 、代理协议签订情况

依法依规明确相关权利义务、权限、期限、收费方式和标准等。



2 、采购需求制定情况

采购需求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落实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3 、采购方式选择情况

采购方式选择与采购需求相匹配,符合法律法规。



4 、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未设置相关违法违规条款。



5 、评审工作组织情况

依法依规组织评审,专家抽取、评审场地设备、现场组织符合法律法规。



6 、信息公告情况

信息发布媒体、时间、期限、格式符合法律法规。



7 、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情况

及时督促、协助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协助采购人完成履约验收工作。



8 、档案管理情况

妥善保存采购活动各类档案资料。



9 、处理质疑投诉情况

依法依规处理质疑投诉,答复时间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10 、其他需要考评的情况。

反馈的其他情况。



 


说明: 1

 

 

 

 

 


抽查项目考评总分 30 分;

每条考评内容不符的扣 3 分;

同一性质的问题,扣分标准应一致;

扣分情况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31 


 

 

 

 

 

 

 

 

 

 

 

 

 

 

 

 

 

 

 

 

 

 

 

 

 

 

 

 

 

 

 

 

 

 

 

 

 

 

 

 

 

 

 

 

 

 

 

 

 

 

 

 

 

 

 

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  1  7 日印发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 (财政部第 87 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办法》(财政部第 74 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82 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786 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行为,完善政府采购活动  的操作程序,促进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现  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制度建设,构建规范有效的项目代理内控机制

 一)严守职业道德

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 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项目。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 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


 

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健全管理制度

代理机构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分设需求

确认、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审核、组织项目评审、合同审 核、协助验收、档案管理等不相容岗位并明确其相应职责,严 格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内部流程控制管理。

代理机构要明确工作岗位责任、工作人员执业规范、建立 健全员工培训、工作流程控制、专职从业人员轮岗、资料编制 审核、项目评审组织、公示公告管理、询问质疑处理、采购档 案管理等内部监督管理和工作制度,强化代理机构业务代理的 责任意识。

 三)完善名录登记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相关信息 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登记信息 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 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二、规范操作规程,健全高效有序的项目代理工作机制

 一)规范代理行为

1、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 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2、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82 号) 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3、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 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 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4、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日常业务办结时限,加强对项目 代理各环节、各时点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代理 工作效率。代理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 管理,增强责任心,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代理机 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人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以下简称采购 监管部门 )报告。

5、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履行 相关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评审 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审情况、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项目相关 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6、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政 府采购各环节流程(含电子化) 的管理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办理相应业务,各种数据、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并及时为采 购人、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的业务指导和相关服务。

7、代理机构收取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应严格按照《关于明 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财采购〔2017


 

18 号) 及《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相 关事项的通知》 (长财采购〔202118 号)要求执行,不得向 中标(成交) 供应商收取其他的任何费用(若遇政策调整以新 文件规定为准) 

8、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学习,及时组织从业 人员学习*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根据要求设立相关岗位(在 线答疑、质疑处理、线上投诉等 确保政府采购项目顺利推 进。

 二)严格把关采购文件编制

1、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要求采购人 再次确认项目采购需求,并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按《政府 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库〔202122 号) 要求进行对照检查, 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依法依规向 采购人提出书面修改建议和意见并要求其进行书面回复。采购 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2、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设定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 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 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 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 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


 

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3、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范围内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合规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 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 技术规格。

4、对实施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 的具体情况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 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 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5、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编制和组织项目评审过程中落实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内的政府 强制采购品目实行政府强制采购; 监狱企业和福利企业的产品, 可通过设置特定资格条件给予定向支持;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 内的非政府强制采购品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品目清单》 的产品、列入湖南省和长沙市两型产品政府采 购目录的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 扣除、评标加分等评审优惠措施。 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和两 型产品的, 由供应商选择其一享受评审优惠; 同时符合国家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可以重复享受评审优惠。 同一项目中 只有部分产品属于评审优惠政策范围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 品实行优惠。关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政策,按照《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执行。

6、采购文件相关联事项文字表述应当一致、数据应准确无

误,同一项目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7、对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签 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制 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长沙市政府采购 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步发布公告; 对非招标方式采 用公告邀请的,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邀请公告。  采购人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需及时向采购人发出催办函并要 求签字确认,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监管部门说明相关情况。

 三)严格依法依规组织专家论证

1、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专家 对采购文件、拟采购的进 口产品、样品、单一来源**性进行 论证,专家人数应当符合相应规定,专业应与项目相对应,论 证意见应当专业技术性强、依据充分、条理清晰、结论明确。

2、对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进 口产品、单一来 源采购论证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 采购人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的,采购人若要求代理机构提供指导 的,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指导。

3、采购文件论证、进 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专


 

家,无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代理机构可自行委托或选定 具备相应专业和相应资质的专家。

 四)规范项目评审管理

1、代理机构应当做好项目评审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场 地准备、人员准备、评审组织程序、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加 分和价格扣除的评审表格等,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组织开、评标。

2、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 件规定的程序要求组织开标和评审,逐条逐项认真履行相关职 责,不得敷衍了事或流于形式。

3、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对评审现场全过程进行 视频监控(声音画质清晰、摄像全覆盖 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并存档备案,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4、代理机构应当严肃评审现场纪律,要求评审专家将手机 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上交统一保管,确保评审工作在封 闭状态下进行。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诱导 性发言或非正常交谈沟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5、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当要求 评审专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式、评审 因素和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不得采用内部分工、分段评审 的方式进行评审; 并在评审工作完结时认真填写《评审专家评 审考核表》 ,如实反馈专家的评审表现及水准,发现违规行为


 

应及时书面向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6 、项目评审结束、评标报告签署前,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 结果进行核对,特别是对排名**的、报价*低的情形进行重 点复核,发现价格或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 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值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情 况未说明原因及理由的,应当提请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 理由。

7、项目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应督促评审委员会依法编制 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 介绍(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预算、采购方 式、公告时间、开标和评审时间及地点、评审办法等) 、评审 专家名单、供应商产生方式、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评 审专家异议、评审复核、评审结果和中标(成交) 候选供应商 排序等情况。

8、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诱导性的解释或者 说明,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单个或部分供应商参加的现场 考察和答疑会,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 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9、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 相应程序组织评审小组对采购文件编制或确认、推荐供应商、 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响应文件评审等环节进 行认真评审,前后环节应当相互衔接,严禁先自行实施、后由


 

评审小组补办确认手续的行为; 严禁在各环节实施过程中以不 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 严肃评审结果确认

1、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 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 交) 人,采购人在 5 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确定又未提出异议的, 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的中标(成交) 候选 人为中标人。委托代理协议已明确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 (成交) 人的,不再由采购人进行评审结果确认。

2、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 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 结果, 在公告中标(成交) 结果的同时,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成交) 人发出中标(成交) 通知书,及时指导中标(成交) 人做好政  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六)协助采购人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备案

1、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 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 人的投标(响应) 文件的相关条 款,在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督促、协助采 购人与中标(成交) 人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鼓励代理机构协助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 人在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0 日内签订采购合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采购合同应详细载明


 

项目采购的标的和服务要求; 对延续性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应 载明项目整体服务期限和当次服务期限。

2、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进行认 真审核,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协助采购人、供应 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服务质量、服务期 限、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3、对因采购人或供应商原因,导致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采 购合同签订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当事方发出催办函,明确 规定办结时限和逾期办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由当事方签字 确认,催办未果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采购监管部门。

4、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依法 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七)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1、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公告内容和 相关时限要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 有缺项,同一项目在不同媒体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应当一 致。

2、对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的时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3、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自谈判文件或询 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 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对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 自磋商文 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且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的,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 体和长沙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 况及说明、 申请单一来源的理由、拟定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专 家对**供应商专利及专有技术的论证意见和专家名单、采购 人及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5、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 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长沙市政 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 结果以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 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招标项目需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同步发布中标结果。  标(成交) 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标(成交) 结果公告内容应符合《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 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786 号)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6、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长沙市政府采购网 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合同中涉及自然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采 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征得权利人同意。

7、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代理机构应当就确定 采购需求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征求社会 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社会公告。

8、代理机构应当充分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在公告中标结果 的同时,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按无效 处理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原因;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 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八)妥善处理询问质疑

1、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 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 疑事项依法作出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 质疑期限内提交的质疑或询问材料。

2、代理机构收到质疑或询问后,应及时将质疑或询问的简 要情况告知采购监管部门; 答复前应当征求采购人和法律顾问 的意见,可以征求采购监管部门的意见,答复内容应当事实依


 

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且答复应具有针对性,不得故意回避 询问、质疑事项。

3、代理机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采购监管部门对项目投诉、 举报、情况反映等事项的调查处理。

(九) 完善项目资料归档管理制度

1、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政 府采购项目归档表》( 附件 1 )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 保项目资料真实、齐全,不得缺漏。

2、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各环节要求,及时督促采购人和 相关供应商办理相关事项,并按《项目办结时间登记表》    2 )如实记录完成时间,项目代理过程中有关书面确认、催办、 情况反映的函件按采购环节的先后进行整理归档。

3、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应保存的采 购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不得隐匿、销毁、伪造或 变造。代理机构应及时移交采购人应归档、保管的采购文件, 并指导采购人做好采购文件的归档工作。采购文件应当胶装归 档保存,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 15 年。

4、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开评标现场全过程录音录像视频, 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的项目,  代理机构应及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获取相关项目开  评标视频文件,随归档资料一并存档。


 

(十) 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

1、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由代理机构组织项目履约验收的, 采购项目完成后,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  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6 205    号) 的相关规定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依据项目采购文件、中标  (成交) 供应商投标(响应) 文件、采购合同及样品等,依法

依规认真组织对中标(成交) 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 标准等履约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2、代理机构在组织履约验收过程中,不得与采购人、供应 商串通进行背离采购合同的验收,验收不得流于形式、降低配 置标准、变更采购数量等,采购人、供应商在验收过程中存在 违法违规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监管部门反 映。

3、邀请专家参加验收的,相应专家无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 中抽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自行委托具备相应专业和资质的 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严格考核的项目代理监管机制

 一)监管方式

1、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项目代理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和考核。采购监管部门采用日常管理或抽查的方式,对代理 机构在项目代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逐项登记,制作 形成《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日常监管情况登记表》( 附件 3 ), 理机构项目经办人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

 15 


 

2、考核周期为一个年度,年度内代理机构违规情形未达到 相应处理次数或虽达到相应次数但已进行整改的,其违规情形 不计入下一年度。年度内整改期限未满的,延续至下一年度整 改期限届满为止。

3、采购监管部门对违规情形达到相应数次的代理机构,发 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并将违规情形在长沙市政府采 购网上进行通报。

 二)违法、违规情形的分类

1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1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或提高采购标准的;

2 )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 )与采购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影响采购公正的;

4 )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5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6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

7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

8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 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

9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10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11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2 )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招投标情况、项目评审情况 的;

 16 


 

 13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组 织验收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14 )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 变造采购文件的;

 15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经下述渠道反馈至采购监管部门的代理机构未按照本通 知规程的要求办理相应业务的,均被视为违规行为:

 1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的代理机构交易现场代理行 为考核评价结果情况;

2 )采购人反馈的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情况;

3 )评审专家反馈的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情况;

4 )采购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代理机构从业水 平及不配合监督管理情况;

5 )其他有效渠道获取的代理机构违规情形。

 三)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

1、代理机构在代理项目过程中,经采购监管部门发现或通 过采购相关当事人投诉、举报、情况反映,存在违法、违规情 形经查属实的,分别按代理机构项目代理违法或违规情形予以 登记。 同一项目同一采购活动环节多处存在违规情形的,只登 记违规情形 1 次。

2、代理机构存在违法情形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禁


 

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及追究民事、 刑事责任。

3、考核年度内代理机构存在违规情形累计达 3 次的,要求 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 3 个月; 整改后仍存在违规情形累计达 2 次的,整改期 6 个月; 再次整改后仍出现违规情形累计达 2  的,整改期为 1 年。

4、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所经办的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或违规 情形累计达 3 次的,暂停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执业 6 个月, 自行组织学习; 重新上岗后仍然存在违法行为或违规情形累计  2 次的,暂停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执业 2 年。

 四)整改要求

1、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 3 日内,制定切实有 效的整改计划,并报送采购监管部门。

2、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整改计划组织整改,注重整改实效。 整改内容旨在及时改进不足和切实提升执业水平,重点围绕组 织从业人员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学习政 府采购法律法规与相关实务等进行。

3、整改期满后,代理机构向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

告,并附人员培训、制度完善、流程规范、业务学习等相关情 况记录。采购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代 理机构恢复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业务代理。

4、代理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项目代理


 

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 自觉接受 采购监管部门的考核管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政府采购项目归档表

2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办结时间登记表

3 、政府采购项目日常监管情况登记表


 

附件 1

 

 

政府采购项目归档表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编号:

代理机构编号:

原采购方式


变更采购方式


 

合同情况

标段

标段简称

计划编号

合同编号

预算额

中标额

中标人全称





万元

万元


二、项目归档资料(代理机构填写)

 

项目资料

是否 具备

项目资料

是否

具备

项目前期


34

评委、监委、采购人签到表


1

采购意向公开关联


35

投标承诺书


2

项目代理过程中有关催办或确 认或情况说明的函件


36

专家组个人论证意见


3

政府采购计划表(含与计划申报 审批有关的重要资料)


37

开标会或递交响应文件情况记录


4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


38

评委承诺书


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


39

资格性审查情况表


5

非公开方式审批表


40

符合性审查情况表


进口产品审批


41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变动的 通知


6

进口产品申请表


42

询问答疑记录表


7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3

澄清情况记录表


8

专家及专家组论证意见


44

报价汇总表(含*终报价)


9

专家论证意见公示


45

评分统分表


项目专家论证


46

报价及分值调整表(政策功能加分表)


10

论证评审专家名单


47

评审专家抽取表


 


 

 

项目资料

是否 具备

项目资料

是否

具备

11

专家组个人论证意见


48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到表


12

专家组综合论证意见


49

评审报告


13

论证意见采纳说明


50

单一来源采购协商记录


项目上网公告(公示)


51

采购活动记录


14

需求公示


52

评审专家评审考核表


15

征求公众的意见


53

投标单位采购文件


16

资格预审公告


54

中标单位采购文件


17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质疑处理


18

招标(邀请) 公告


55

供应商质疑书面材料


19

中标(成交) 结果公告


56

质疑答复


20

澄清(更正) 公告


投诉处理


21

废标/终止公告


57

供应商投诉书面材料


22

中标(成交) 结果变更公告


58

投诉答复


23

其他相关公告


合同备案


非招标项目其他资料


59

中标(成交) 通知书


24

各环节评审专家签到表


60

政府采购合同


25

采购文件确认意见


61

政府采购合同公示


26

推荐供应商意见书、内部会商材 


履约验收


27

邀请通知


62

履约验收书


28

资格性审查名单


63

履约验收公示


29

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名单 及意见


64

电子发票


项目评审


十二

其他资料


30

项目入场交易申请表


65

信用信息记录查询相关资料


31

开标一览表


66

应纳入项目存档的其他相关资料(废标 资料等)


32

采购人授权书





33

专家组综合论证意见





说明: 是否具备项必须按实际存在的资料,划“√”表示具备,“×”表示本项目不具备,不允许留 空。


 

 

 

 

 

 

 

 

 

 

 

 

 

 

 

代理机构经办人

(签名/盖章 

 

 

 

 

 

 

 

 

 

 

 

 

 

办理日期:

 

 

 

 

 

 

 

 

 

 

 

 

 

        

 

 

 

 

 

 

 

 

 

 

 

 

代理机构复核人

(签名/盖章 

 

 

 

 

 

 

 

 

 

 

 

 

 

复核日期:

 

 

 

 

 

 

 

 

 

 

 

 

 

        

 

 

 

 

 

 

 

 

 

 

 

 

 

代理机构负责人

(签名/盖章 

 

 

 

 

 

 

 

 

 

 

 

 

 

 

归档日期:

 

 

 

 

 

 

 

 

 

 

 

 

 

 

        

 


 

附件 2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办结时间登记表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方式:

代理机构业务经办人:

 

项目办理环节

规定办结时限

办结时间

情况说明

审核结果

采购计划下达时间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时间

计划下达后 2 个工作日




 

项目采购公告时间

签订协议后招标: 7 个工作日,非

招标: 5 个工作日




开标、评审时间





评审报告送达

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 结果确认时间

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 公告时间

确认评审结果后 2 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放时间

确认评审结果后 2 个工作日




签订采购合同时间

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起 30 




采购合同公告时间

合同签订起 2 个工作日




合同备案时间

合同签订起 7 个工作日




项目资料归档时间

合同签订起 30 




说明: 此表基本情况及办结时限和说明由代理机构填写,并在项目资料归档时附上,政府采购监

管部门项目经办人根据归档资料中完成时间对此表各环节办结时限进行审核。对未在规定 时间内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项目经办人在日常监管情况登记表中进行 登记。


 

附件 3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日常监管情况登记表

制表单位: 长沙市财政局            年度:

 

 

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违规情形

违规类别

登记时间

代理机构  项目经办人

政府采购项目 经办人
























































































































说明: 此表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办人对违规情形进行登记,并由代理机构经办人签字确认。


 

 

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办法

(试行)

 

 

**章      

**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87 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74 号令)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82 号)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 业务并通过备案进入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的社会中介机 构。

第三条  财政部门按采购项目级次管理原则负责对代理机 构开展考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采购人等政府采购活动 参与主体共同对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和交易行为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  考评内容包括: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的情况: 代理机 构在从事代理业务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文件 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代理活动,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情况。

 二)履行职责情况: 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及履行,采 购文件编制质量、采购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及采购文件依法 归档的情况。

 三) 配合监督管理情况: 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及时汇报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处理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情况。

 四) 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三章  考评方式

第五条  代理机构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 求是的原则,采取随机抽查项目、半年度考评分类评级和动态 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选取半年度代理市本级项目数量前二十名 和后十名的代理机构进行考评。

第六条  项目抽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 机抽查模式,在符合考评规则的前提下,每次考评所抽查的各 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采购方式尽量保持一致。

第七条  考评由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采购 人共同对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情况进 行量化考评。考评总分为 100 分,采取扣分制,公共资源交易


 

监管部门考评占 20 分,采购人考评占 20 分,财政部门考评占 60 分,考评细则见附表一、二、三。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考评根据长沙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移交的《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现场代理行为 考核评价结果公示》 情况进行量化扣分,存在违规等不规范行 为的,每条扣 2 分,存在违法情形且经查实的,该项评分计 0 分。

第九条  采购人考评根据采购活动过程中采购人向财政部 门反映的情况及线索进行认定。关于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态度 等主观因素,财政部门原则上认可采购人反映情况; 关于代理 机构违法违规的,财政部门通过调查取证进行核实; 存在违规

等不规范行为的,每条扣 2 分,经核实存在违法情形的,该项 评分计 0 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考评根据半年度随机抽查的项目检查情 况及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随机抽查项目 检查情况 30 分, 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30 分。存在违法情形且经 查实的,该项评分计 0 分,存在违规等不规范行为的,每条扣 3 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汇总参评代理机构各项得分,按照得 分高低进行排序公示。总得分低于 60 分的代理机构,由财政部 门约谈其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学


 

习整改材料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将公示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并推送 至各相关单位,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考评结果和单 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巡察、审计、财政、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

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优胜劣汰,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第十四条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被财政部门作出禁止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的代理机构,处罚期内不得承接我市政 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违反《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管理的通知》 或日常代理项目中存在违规情形处在整改期的 代理机构,市本级采购人原则上不选择其代理本单位的政府采 购项目业务。

第十六条  如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或相关依据变 更调整,本办法按*新文件进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


 

 

附表一

考评计分表(采购人)

采购单位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考评内容

得分

备注

1 、代理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依法规范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时高质完成委托任务,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2 、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完整清晰,未设置相关违法违规条款。



3 、评审活动组织情况

评审活动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评审现场组织有条不紊。



4 、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情况

及时督促、协助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协助采购人完成履约验收工作。



5 、档案管理情况

妥善保存采购活动各类档案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6 、处理质疑投诉情况

协助采购单位依法依规处理质疑投诉,答复时间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7 、服务态度情况

全过程服务细致、耐心、专业,及时向采购单位解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问题。



8 、服务质量情况

代理服务周到、细致、无疏漏,未影响项目推进,未造成采购单位损失。



9 、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保守执业过程中获取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10 、其他情况

采购单位反馈的其他情况。



 


说明: 1

 

 

 

 

 


采购人考评总分 20 分;

每条考评内容不符的扣 2 分;

同一性质的问题,扣分标准应一致;

扣分情况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29 


 

 

附表二

 

考评计分表(财政部门日常监管)

 

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考评内容

得分

备注

1 、配合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按时高质完成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工作。



2 、执行上级和我市相关政策文件情况

严格执行上级和我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要求及时更新相关模板。



3 、专职从业人员素质及专业能力情况

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4 、参与主管部门组织活动情况

无故不参加我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等。



5 、设备设施情况

监控视频资料声音、画质不清晰,未覆盖全部区域。



6 、质疑沟通情况

收到质疑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备



7 、投诉处理情况

因质疑答复不当引起投诉、且投诉成立



8 、资料归档情况

归档备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



9 、配合其他行政部门情况

不配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10 、其他情况

其他需要考评的情况



 


说明: 1

 

 

 

 

 


财政部门日常监管考评总分 30 分;

每条考评内容不符的扣 3 分;

同一性质的问题,扣分标准应一致;

扣分情况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附表三

 

考评计分表(抽查项目)

 

采购单位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考评内容

得分

备注

1 、代理协议签订情况

依法依规明确相关权利义务、权限、期限、收费方式和标准等。



2 、采购需求制定情况

采购需求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落实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3 、采购方式选择情况

采购方式选择与采购需求相匹配,符合法律法规。



4 、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未设置相关违法违规条款。



5 、评审工作组织情况

依法依规组织评审,专家抽取、评审场地设备、现场组织符合法律法规。



6 、信息公告情况

信息发布媒体、时间、期限、格式符合法律法规。



7 、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情况

及时督促、协助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协助采购人完成履约验收工作。



8 、档案管理情况

妥善保存采购活动各类档案资料。



9 、处理质疑投诉情况

依法依规处理质疑投诉,答复时间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10 、其他需要考评的情况。

反馈的其他情况。



 


说明: 1

 

 

 

 

 


抽查项目考评总分 30 分;

每条考评内容不符的扣 3 分;

同一性质的问题,扣分标准应一致;

扣分情况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31 


 

 

 

 

 

 

 

 

 

 

 

 

 

 

 

 

 

 

 

 

 

 

 

 

 

 

 

 

 

 

 

 

 

 

 

 

 

 

 

 

 

 

 

 

 

 

 

 

 

 

 

 

 

 

 

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  1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