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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试行)
来源: | 作者:林贤鹏 | 发布时间: 1211天前 | 32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74 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 198 号)和《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湘财购〔2018 5 号) 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以下简  评审专家 )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  审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守职业道德

评审专家对自己申请进入评审专家库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 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 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二、规范评审行为

1、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 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 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主动提出回避。

2、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应邀参加的政府 采购项目评审需准时到场。 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 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请假,专家库系统请假通 道已关闭的,应按照短信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请假,不得私下转 托他人参加。评审工作开始前,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将手机等 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3 、评审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在评审工作 正式开始前熟悉和理解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开始后根据政府 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

4、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不得 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采用内部分工、分段评审的 方式进行评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 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 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如需要 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 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


 

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 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 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5、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

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 照评分细则独立、公正评分。

6、评审专家要对评审意见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排名**的、 报价*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检 查。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 款的论证意见。

7、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报告签署前,评审专家复核只 针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 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 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8、评审专家要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 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 、评审专家应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 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 草并签署评审报告。


 

10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 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 评审差旅费。

11 、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政 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 况,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 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12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 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 应当停止评标活动,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 记录。

13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 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4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 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5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 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

16 、评审专家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制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标准获取酬劳,配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为发放评审酬劳提出的 合理请求,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长,不得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 构额外支付评审报酬或其他费用。


 

17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 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自行 登陆湖南政府采购网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专业技术职称、执 业资格发生变化的,还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证明材料 原件送交初审申报地财政部门审核。

三、配合监督管理

 一)监管方式

1、财政部门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专家在 项目评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逐项登记,考核周期为 一个年度。考核年度内,评审专家违规情形未达到相应处理次 数或虽达到相应次数但完成整改的,其违规情形不再计入下一 年度。年度内整改期限未满的,延续至下一年度整改期限届满 为止。

2、采购人、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湖南省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的要求,共同负责对评审专家履职 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时同步进行。

 二)违法、违规情形的分类

1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的,为违法行为:

 1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2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3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2、评审专家未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从事评审活动,存在 违法行为以外情形的,视为违规行为:

 1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的评审专家履职及考勤违规 情况;

2 )采购人反馈的评审专家履职及考勤违规情况;

3 )代理机构反馈的评审专家履职及考勤违规情况;

4 )财政部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评审专家履职及不配 合监督管理情况;

5 )其他渠道获取的评审专家违规情形。

3、评审专家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依照本通知进行登记;  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有违法所得 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三)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

1、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经财政部门发现或通过采 购相关当事人质疑、投诉、举报、情况反映,存在违法、违规 情形经查属实的,将予以登记。 同一项目评审中多处存在违规 情形的,只登记违规情形 1 次。

2、评审专家存在违法情形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评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及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3、评审专家存在违规情形累计达 3 次或年度内 2 次评价为 不称职时,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警诫,限期整改,在 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调整其抽取的概率; 整改后仍存在违规情形 或再次累计 2 次评价为不称职的,将报省级财政部门解除聘用。

4、对评审专家做出的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根据有 关规定共享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 的联合惩戒效果。

 四)整改要求

1、评审专家应当在接受约谈警戒后 3 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 相应检讨承诺书。

2、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检讨承诺书执行,注重实效,切实 提升专业水平,规范评审流程,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3、整改期满后,评审专家向财政部门申请恢复专家库管理 系统抽取的概率,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恢复其系统抽取概率。

4、评审专家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学习,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评审程序,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考 核管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  1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