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74 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 198 号)和《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湘财购〔2018〕 5 号) 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以下简 称“评审专家” )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 审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守职业道德
评审专家对自己申请进入评审专家库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 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 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二、规范评审行为
1、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 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 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主动提出回避。
2、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应邀参加的政府 采购项目评审需准时到场。 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 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请假,专家库系统请假通 道已关闭的,应按照短信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请假,不得私下转 托他人参加。评审工作开始前,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将手机等 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3 、评审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在评审工作 正式开始前熟悉和理解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开始后根据政府 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
4、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不得 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采用内部分工、分段评审的 方式进行评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 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 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如需要 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 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
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 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 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5、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
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 照评分细则独立、公正评分。
6、评审专家要对评审意见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排名**的、 报价*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检 查。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 款的论证意见。
7、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报告签署前,评审专家复核只 针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 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 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8、评审专家要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 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9 、评审专家应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 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 草并签署评审报告。
10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 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 评审差旅费。
11 、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政 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 况,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 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12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 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 应当停止评标活动,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 记录。
13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 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4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 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5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 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
16 、评审专家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制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标准获取酬劳,配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为发放评审酬劳提出的 合理请求,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长,不得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 构额外支付评审报酬或其他费用。
17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 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自行 登陆湖南政府采购网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专业技术职称、执 业资格发生变化的,还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证明材料 原件送交初审申报地财政部门审核。
三、配合监督管理
( 一)监管方式
1、财政部门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专家在 项目评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逐项登记,考核周期为 一个年度。考核年度内,评审专家违规情形未达到相应处理次 数或虽达到相应次数但完成整改的,其违规情形不再计入下一 年度。年度内整改期限未满的,延续至下一年度整改期限届满 为止。
2、采购人、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湖南省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的要求,共同负责对评审专家履职 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时同步进行。
( 二)违法、违规情形的分类
1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的,为违法行为:
( 1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2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3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2、评审专家未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从事评审活动,存在 违法行为以外情形的,视为违规行为:
( 1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的评审专家履职及考勤违规 情况;
(2 )采购人反馈的评审专家履职及考勤违规情况;
(3 )代理机构反馈的评审专家履职及考勤违规情况;
(4 )财政部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评审专家履职及不配 合监督管理情况;
(5 )其他渠道获取的评审专家违规情形。
3、评审专家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依照本通知进行登记; 有 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有违法所得 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 三)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
1、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经财政部门发现或通过采 购相关当事人质疑、投诉、举报、情况反映,存在违法、违规 情形经查属实的,将予以登记。 同一项目评审中多处存在违规 情形的,只登记违规情形 1 次。
2、评审专家存在违法情形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评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及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3、评审专家存在违规情形累计达 3 次或年度内 2 次评价为 不称职时,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警诫,限期整改,在 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调整其抽取的概率; 整改后仍存在违规情形 或再次累计 2 次评价为不称职的,将报省级财政部门解除聘用。
4、对评审专家做出的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根据有 关规定共享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 限”的联合惩戒效果。
( 四)整改要求
1、评审专家应当在接受约谈警戒后 3 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 相应检讨承诺书。
2、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检讨承诺书执行,注重实效,切实 提升专业水平,规范评审流程,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3、整改期满后,评审专家向财政部门申请恢复专家库管理 系统抽取的概率,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恢复其系统抽取概率。
4、评审专家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学习,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评审程序,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考 核管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 2022 年 1 月 7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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